当前位置:   首页 > 档案馆业务 > 专题专栏 > 湖南知名文艺家档案专馆 > 标准规范

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征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31 湖南省档案局 sdaj.hunan.gov.cn 字体:     分享: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资源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第21号令)、《湖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名书法家,是指在书法创作上有较高造诣、在书法研究中有显著成就、对弘扬书法文化有突出贡献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知名书法家档案,是指知名书法家在长期从事书法创作、学术研究、教育传承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经历和贡献,具有永久保存、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省档案馆负责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的征集和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组建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负责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

(三)开展或参与对湖南知名书法家作品、生平、贡献的研究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工作。

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征集对象为湘籍或在湘工作过、生活过的非湘籍知名书法家,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遵纪守法,有文化担当。

(二)在书法艺术创作、书法理论研究或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德艺双馨,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具备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资格。已故书法家或在书法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在55岁以上。

征集范围

(一)作品类:反映书法家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代表性书法作品(包括毛笔书法、篆刻等);

(二)手稿类:书法家本人的手稿、信札、日记、笔记、创作提纲等原始手写材料;

(三)著作类:公开出版的专著、作品集、论文集,以及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

(四)证书证章类:获奖证书、奖杯、聘书、参展证件、艺术活动纪念品、个人印章、文房四宝等;

)音像类:创作过程的照片、录像、录音,重要活动的影像资料,以及口述档案资料等;

)其他类: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征集要求

(一)知名书法家建档名单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每5年评审一次。书法家捐赠的作品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馆。

(二)征集的档案资料应具有代表性,重点征集个人风格突出、具有较高欣赏价值、能充分体现书法家艺术水平的作品。

(三)征集的档案资料应具有系统性,系统反映书法家成长的轨迹、创作风格变化的作品及相关材料。

(四)征集的各类档案,都应配有详细的文字说明,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品类应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尺寸、创作时间、主题及意义、创作背景等。数码照片、磁带、磁盘、光盘和实物等,文字说明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形成者、事由等背景信息,照片应逐张标明。

(五)电子文件应符合相关格式规范。

移交手续

(一)省档案馆接收知名书法家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

(二)档案移交时,双方须清点后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填写《湖南知名书法家作品及资料交接文据》(附件1)和《建档书法作品信息表》(附件2);待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作品入馆后,再填写《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移交文据》(附件3),并由省档案馆颁发《湖南省档案馆捐赠证书》。

(三)接收进馆的作品,在不影响品相的前提下,一律加盖省档案馆收藏印戳(附件4)。

档案整理

知名书法家档案列入省档案馆名人档案全宗,单独赋予人物编号。

)档案以件为单位,按类别归档整理
    (三)每件作品的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注明人物编号、档案编号、作者、作品名称、规格和备注等信息。

)编制目录目录包括全宗号、目录号、人物编号、件号、人名、类别、责任者、题名、形成日期、数量、载体形式、存放位置、互见号等。
    优先对知名书法家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扫描和多媒体处理,建立专题数据库。品类档案整理好后应拍摄照片,每件作品照片数量不少于3张,从整体、细节、特征等不同角度反映作品档案全貌。所照片作为照片档案管理,与作品档案实体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互见关系。

第十条知名书法家档案存放于省档案馆库房,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十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接收进馆后,由省档案馆永久收藏,不得赠送、调拨、交换、出售。

十二知名书法家档案资料的利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十三省档案馆对移交者利用其本人移交的档案,应提供免费、优先和便利服务。

十四书法作品原件不外借,一般提供照片或复制件利用。利用档案须写明目的、范围及方式,并填写《湖南知名书法家档案利用审批表》(附件5),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省档案馆应依托专题数据库,为利用者提供便捷的查询和阅览服务。

十六省档案馆应积极对知名书法家作品及贡献等开展学术研究,致力于弘扬和传播书法艺术,适时出版作品集、举办相关展览。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