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探析(第二十三次论文评选,一等奖)
作者简介:吴青霞,女,1977年8月出生,副教授,硕士,湖南科技学院档案馆馆长。2001年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档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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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以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第四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电子档案文件管理带来了新的平台与手段。在云计算技术的带动下,大数据存储、分布式计算、实时化传播已成为未来电子文件管理的大势所趋。本文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增强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措施。
关键词:云计算技术、电子文件、法律效力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将云计算技术定义为:“云计算是以Map Reduce分布式计算技术为主要手段,为用户提供有效、可用、便捷、按需所取的个性化网络访问,是以实现网络数据自动分拆、收集、挖掘、汇总一体化为基础的新型计算方式。“网络服务器、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服务”等均可利用云计算进行资源配置。近年来,随着以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第四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电子档案文件管理带来了新的平台与手段。因此,在云计算技术背景下,如何保障云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特征
《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指出:“电子文件是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存储的,依赖于计算机进行阅读,通过互联网和通信设施进行传播的文件。”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具有认同性、原始性、可靠性、真实性等特征。
一是电子文件的认同性。认同性是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虽然《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提出了“电子文件”的概念,并指出:“电子文件可作为机构和个人在法律事务活动中用以保存的有效信息”。但是在现实法律事务中,只有全社会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拥有较高的认同度,才能够保障电子文件在现实中使用,否则云计算技术即使拥有再大的存储容量与计算速度,其电子文件都将被“束之高阁”。
二是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当前,我国的《证据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系列法律法规都将“原始性”作为证据效力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电子文件是“原件”自身,或是“原件”的真实反映,才能够保障电子文件具有与纸制文件同等的证明力。电子文件的“原始性”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而是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准确、原汁原味为标准。
三是电子文件的可靠性。拥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必须是“可靠的”,能够让使用者完全吸纳和信赖。文件生成之时,其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在电子文件生成之后保证其存储格式、内容、条件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的区别在于真实性是指文件的来源是可信的;可靠性是指文件生成之时,其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
四是电子文件的真实性。《ISO15489-1:2001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通则》中指出:“电子文件的形成者是经过授权和确认的,从而确保文件受到保护,能够防止未经授权进行的增、删、改、利用和隐藏,从而使得文件拥有更强的真实性。”美国哈佛大学校本研究项目 “在电子系统内保存可信电子文件的国际研究(Iner PARES)”,在研究结论中指出:“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指文件由特定机构使用安全可靠的存储平台进行存储、生成、利用,并保证没有被篡改或破坏,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 [①]
二、云计算技术背景下影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因素分析
(一)缺少正确认识,导致电子文件法律认同性不高
虽然我国《证据法》规定“电子文件与纸制文件两者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电子文件与纸制文件的实体化存储相比,是以数字形式进行虚拟化存储的,尤其是在云计算技术的快捷式、大数据存储背景下,数据不但可以存储在本地硬盘,还可以存储在网络服务器,并且存储容量也在由GB不断转化升级为TB、EB和ZB,传播速度实时化特征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得云计算技术下的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认同感带来了挑战。尤其在云计算条件下,电子文件易更改、受环境影响较大、海量存储与广泛传播等“不稳定性”特性,使得广大档案使用者对于电子文件的法律特征、功能认识还不足。档案使用者通常认为只有纸制文件或者只有普通计算机存储的电子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云计算技术下的电子文件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技术标准滞后,导致电子文件法律原始性受阻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原始性是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只有拥有较高的技术标准,才能够保障电子文件的原始性。而技术标准导致的原始性受影响,是当前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建设面临的重要瓶颈。长期以来,由于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数据的存储介质、传播形式、利用手段均与传统的电子文件相比发生了变化,使得云计算技术的“网络信息资源便捷性共享、海量化存储、实时化传输、快速化检索利用”过程中,这种信息内容与载体互相分离性,对电子文件原始性产生了影响。在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没有固定的物理位置,而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网络服务器上进行存储,随时都有可能被复制、剪切、移动,对存储载体进行轮换,文件信息随时面临着被修改、盗窃甚至销毁的危险。
当前业界对于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相关标准与规范不多。在国家层面看,仅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标准》(DA/T 47-2009)、《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标准》(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08)、《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等为数不多的技术标准,而与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相关的技术标准趋于空白。由于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技术标准的欠缺,使得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数据更容易损坏、丢失,最终导致这些电子文件作为法律的凭证价值大打折扣,阻碍了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形成。
(三)管理规模欠缺,导致电子文件法律可靠性较低
在云计算技术中的“大数据分割、多节点异构、动态接入、信息包提取、信息包发布、元数据的溯源”等使用流程中,操作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管理规范,使得云技术的开发者、客户端对电子文件使用的随意性较强,削弱了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当前,国家对电子文件相关的管理规范仅有《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法规,而且这些法规只是单纯的针对“普通电子文件”,不但对于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原则性描述较多、可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少,而且专门对于云计算技术下的电子文件规范处于空白,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标准化的云计算技术下电子文件的管理方法。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规范管理不健全,使得电子文件管理随意性较强,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受到影响。
(四)立法步伐较慢,导致电子文件法律真实性制肘
由于以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第四代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时间较短,因此我国对于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立法也趋于空白。从国外看,美国为了对云计算技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出台了《云数据保护法》、《云存储通讯法案》、《云服务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信息自由法》(FOIA)、《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数字签字示范法》、《惩治计算机欺骗与滥用法》、《云技术下电子证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云技术计算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均有所描述。美国的《云技术下电子证据规则》中指出:“云技术下的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法律事实依据存在,可以通过电子文件,来确立证明一个事实的信息形式、信息表达、数据、符号或书面、口头表述等内容,与纸制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②]在这些法律中,明文将云计算下的数据存储赋予了与纸制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文件“有法可依”。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对云计算技术电子文件的立法明显不足,在正式的法律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一部法律与云计算技术下的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有关,但这部法律当前仅是在电子商务领域有所应用,而对于其它领域并没有得到认可。同时,大多数的法律只是笼统指出电子文件具有法律证据效力而电子文件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条件却未能明确这些条件的法定鉴定程序或方法更未提及。[③]因此,立法的滞后也成为了影响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真实性的又一障碍。
三、增强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保障电子文件法律“认同性”
当前,云计算技术已成为档案管理的主流,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引领档案管理工作。因此,必须转变“唯纸制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制管理的认识,提高广大受众对电子文件的认同感,才能够更有效的增强和保障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作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制管理的宣传力度,继续扩大电子档案法制的宣传面,创新宣传的载体,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广大受众对电子文件法制建设相关的了解,使受众知晓电子文件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规范,全面提高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制认同性,为增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打下基础,创设先决条件。
(二)加强技术应用,保障电子文件法律“原始性”
针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技术保障薄弱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电子文件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保障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当前,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存储、分布式计算、实时化传播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未来的趋势,因此做好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进一步规范档案的组织管理、处理流程、资源共享技术标准,成为推进电子文件法制化进程的必然途径。我国云计算技术电子文件的技术标准要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严格按照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电子文件管理指南》的要求,做好与ISO15489、D5015.02、ICA等国际标准进行对接:在电子文件的形成阶段,要建立甄别、包装等技术标准;在电子文件的存储阶段,要建立云计算技术容错、容灾、封装技术标准,以及记录、销毁标准;在电子文件的使用阶段,要建立检索、挖掘、共享、安全技术标准。通过系列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出台,全面保障在GFS、Hadoop、HDF、RDS等云计算技术使用的情况下电子文件的原始性,从技术角度形成云计算技术下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的支撑。[④]进一步加强电子文件“元数据”管理,通过元数据管理,对电子文件从形成、传递到存储的整个链条进行记录与捕获,来保障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特征的原汁原味。针对电子文件极容易在云计算技术条件下被复制、更改、传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云计算技术人机交互、客户端接口中的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以及备份技术、加密、签署、防改写、身份认证、人工智能等技术标准的开发,防止云计算技术服务器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受到破坏与入侵,使得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确立真正做到“有实可据”。
(三)完善管理标准,保障电子文件法律“可靠性”
进一步完善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文件法制规范化建设。在当前《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具体“管理、意见、条例、办法、条例”等,改变以往的“原则性描述”,进一步增强具体的、可执行性、操作性较强的电子文件“封装、完整性校验、分布式存储、凭证管理、监控、溯源”等方面的规范。[⑤]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数字签名、加密、身份验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加快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环节的“前端控制”,建立电子文件审查、记录、授权、维护标准,最终通过法制规范的完善,改进传统电子文件管理方式,建立一套更加完整、科学、严谨的电子文件管理模式,从根源上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全面推进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制化进程。
(四)加快相关立法,保障电子文件法律“真实性”
增强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制约束,保障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一步加快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相关立法,强化电子文件的法制约束力,为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提升提供源动力。虽然当前我国的《档案法》、《证券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对电子文件均有相关阐述,但是法条的规定还不够具体,立法方面还存在“论述含糊、责权主体不明”等许多问题,尤其对于云计算技术没有涉及。因此,必须从立法的深度上做文章,对法律进行量化、细化,使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法律更加详实,使得电子文件在收集、存储、利用过程中有“有法可依”,除在《档案法》、《证券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中,还要进一步在《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档案法》等法律中增加对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的定位、任务、责任的规定。要做好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档案立法与普通电子档案立法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在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制定过程中,要突出云计算技术的特色,改变电子文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的现状,使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能够成为法律举证层面的“直接证据”。例如:在《档案法》中将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的电子文件纳入其中,对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电子文件能够在立法的角度上成为重要的证据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召,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增强档案的法治观念,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档,将档案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当前云计算技术背景下,加强电子文件的“依法治档”也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要求。在未来的发展中,要进一步从“思想观念、技术应用、管理标准、立法”等方面着手,才能够全面提升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肖秋会,赵文艳.欧美电子文件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知识,2014,(05).
[2] 游镇法.对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的探讨[J].兰台世界,2014,(29).
[3] 张正强.国际电子文件管理前沿进展[J].档案学研究,2012,(05).
[4] 薛四新,朝乐门,田雷.云计算环境下电子文件管理的关键技术研究[J].北京档案,2013,(01).
[5] 陈勇.电子文件证据立法研究[J].档案,2011,(06).
[①]肖秋会,赵文艳.欧美电子文件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知识,2014,(05).
[②]张正强.国际电子文件管理前沿进展[J].档案学研究,2012,(05).
[③]游镇法.对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的探讨[J].兰台世界,2014,(29).
[④]薛四新,朝乐门,田雷.云计算环境下电子文件管理的关键技术研究[J].北京档案,2013,(01).
[⑤]陈勇.电子文件证据立法研究[J].档案,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