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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电子文件的确权技巧新探(第二十三次论文评选,二等奖)

发布时间:2015-08-27 湖南省档案局 sdaj.hunan.gov.cn 字体:     分享:

    者:曾尧生 

工作单位:汉寿县科学技术局

 

  摘要:通过对多个概念的梳理,对科技档案中电子文件确权及电子证据特点的分析,笔者设计了四种确权方式或技巧:约定并确认电子签名②进行公证建立电子文件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尤其是第4种即引进第三方虚拟证人,构建共用对钥邮箱,为科技档案中电子文件的确权提供了新的方式,同时还节省了差旅费,确保了科技成果的保密,避免了经第三方见证人泄密的可能。 

  关键词:电子文件  科技项目  法律效力  确权 

  如果全世界成就了人类大同,笔者设想的社会记忆理念与功能就可实现。什么纸质文本、电子文件甚至科学家的大脑风暴等都可成为社会记忆的素材,并成为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社会记忆库运用。然而,理想终归理想,我们眼下所处的时代还非常复杂,连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都需要打破其瓶颈,确权及维权也就有了实际意义与方式新探。因此,特撰此篇以期抛砖引玉。 

  一、所用概念的梳理 

  为充分理解本文的学术意义,先就本篇中常用的几个概念进行梳理与阐述: 

  1、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档案的简称,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而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证书、声像资料等科技文件材料,还应该包括科技型电子文件,也就是在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2、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它有两个基本特征:(1)电子文件是由电子计算机生成和处理,其信息以二进制数字代码记录和表示,因此亦可称为“数字文件”。这是电子文件与以往所有其他形式文件的基本区别,也是电子文件信息与其他数字信息的共同点。数字信息使用01两种数码的组合来记录信息,每一个01叫做1个比特,需要记录的信息用一串比特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包括内存储器和各种外存储器)中,并可通过通信网络进行传输。(2)电子文件是文件的一种类型,应该具有文件的各种属性,特别是要有特定的用途和效力。这是电子文件与其他数字信息的基本区别,也是电子文件与其他形式文件的共同点。从逻辑上说,电子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两个概念的交集,它是具有文件特征的数字信息,又是以数字信息为特征的文件。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普及,科技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文件会更多,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3、法律效力:即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形成、修改及灭失,都会影响在法律范畴的执行力度,也会影响合作各方的权益。 

  4、确权: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某一科技活动中的对应关系和各种责任与权利,为可能形成行政及司法诉讼的维权做好事先预防。 

  5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一般都加密发送。 

  6、取证:即通过一定的手段取得维权证据。而本文中所指电子文件的取证则有其特定的含义,包括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7、社会记忆:世界上有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各种各类档案,在载体、内容、形式、存贮空间等方面同异相杂,无可定言,那么,在作为科技档案这一点上,其实质就是社会记忆。社会记忆是指社会作为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和,将社会需要的政治、军事、生产、科研等活动用不同方式予以“记载”,并加以利用的全过程。它与普通记忆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载体、时效、系统方式、容量、内涵、记忆宿主等明显的差异。它联结着图书、情报、档案、文献等多种学科,是科技档案的最终归宿。 

  二、电子文件确权及证据特点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工作和业务量增长比例为140%,而其纠纷的增长比例则高达200%。我国当前有关电子证据尚未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更没有判断其真实性等的标准,立法的滞后已经制约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电子证据障碍问题。全面解决电子证据认定方面的障碍,目前最主要的途径应是加快国内立法的步伐。而科技档案中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一般都预设确权方式来保证。 

  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时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形性。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的数据。看不见,摸不着。与其余的七类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例如: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它的产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在这点上不如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毋需依赖于其他介质就可以独立重现,这点也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如果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手脚,如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就能改变电子证据本来面目,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2、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书面文件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专家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识别。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时,还有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和网络的故障病毒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尤其是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破坏数据变得更轻易而事后追踪和复原变得越困难。3、多样复合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依托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4、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未受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与认识。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为维护好科技合作中各方的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科技纠纷、科技诉讼,非常需要研究科技合作中,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确认和取证的合法性。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温和地处理好科技合作纠纷,其确权、维权的合理合法性就有了深刻的必要性。 

  三、科技档案中电子文件的确权技巧 

  严格来讲,本文所指确权、维权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科技活动中对各方权利的全面确认与维护,尤其是在涉及电子文件时,有必要进行提前干涉和预防,尽量减少科技活动中的纠纷与诉讼。而提前干涉和预防则包含了确权方式的设计,其中技巧则不言而喻。 

  1、约定并确认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可以约定。有必要在科技活动中,合作各方提前约定并确认电子签名。这样可为科技合作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支出成本,把相应的资金运用到科技活动中去。毕竟科技合作较纯粹意义上的商务活动有其不同,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 

  比如汉寿县某科技人员获得了《轮胎压力自动控制装置》(ZL 2006 1 0032018.5)的国家发明专利,在与北京大学某处室签署合作协议时,就预先约定并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后来的合作节省了不少差旅费。仅凭十多次来往北京-湖南双方的开支,不低于数万元,还会耽误许多科研时间。当然对大型的科技投资活动,需要纸质文本的,还是不省略为好。 

  2、进行公证:当大型的科技合作项目,牵涉到资金大,时间长,电子文件多时,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来强化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在产学研项目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合作时,尽管签订了协议,如果要长期深入地开展产学研合作,资金大,时间长,电子文件多,要想确保科技成果的共享,就需要通过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予以公证。比如我县开展的《汉寿甲鱼产业链全信息溯源与监管体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除技术支撑单位有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学院及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三家高等院校外,还有三家实施单位:湖南湘湖水产有限公司、汉寿县特种水产研究所、湖南金琮水产有限公司。合作中的电子文件是不可或缺的交流、沟通、确认材料。仅凭合作的诚意还真不能确保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的认可后,六家联合单位就通过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公证,在发给对方电子文件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公证单位发出电子文件,从而予以确认电子文件在合作中的法律效力,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及电子文件的有效性,为阻断后来的纠纷及诉讼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3、建立电子文件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当电子文件有效后,最好将其打印出来,制作成纸质文本,进行必要的备份。这看起来有点多余,但考虑到数字文件的不稳定,易损毁,易修改等特性,将电子文件进行纸质备份就非常需要了。汉寿县科技局曾与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就出版《中华鳖·乌龟·绿毛龟》一书曾有过合作。到书出来后,双方至今仍不认识,只有电子文件上的联系。当时,我们就是将每次的电子文件包括QQ聊天记录都打印存档,防止交流有误,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从而确保了该书的正常出版。后来,因社会的广泛需求还进行了再次印刷,确保了科技成果向全国的成功传播。 

  4、引进第三方虚拟证人:在科技活动中,如果能引进第三方虚拟证人,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在合作时,经协商后,双方引进了一个第三方虚拟证人。借助古代战场上虎符设计的智慧,这个证人就是共同建立一个“共用对钥邮箱”,即申请一个共同的邮箱,其密码各设定一半。合作时的电子文件均给“共用对钥邮箱”这个虚拟证人发送一份备案。只有当双方出现分歧,且同意打开予以确认相关事件时,输入各自设定的一半密码,才可开启该“共用对钥邮箱”,从而调取其中文本为证,排解分歧,达成新的和谐。比如,我们在某项科技活动中,建立了共用对钥邮箱,三年后项目完成,并通过了鉴定获得了科技成果,经双方解密,其邮箱密码为“1234567”(甲方)+abc、、”(乙方),这十二个字符就构成了该邮箱的对钥密码。 

  以上我们设计了科技档案中电子文件的四种确权方式,实际上是有意思地拆除维权上的可能壁垒,也只是强化了科技活动中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不唯一而绝对有效,关键要靠科技合作中的人。只要有法律意识和科技道德,科技工作者没有这样的技巧也照样能合作,能出成果,也能在法律的范畴内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曾祥丰、曾尧生:情报处理、辨伪及应用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55月第一版。 

  2、高凤: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1_21626/2009_9_29_zh01362929992990028120.shtml 

  3于瑛甫:电子文件的特性与法律效力,西安市档案局,网址:http://www.redlib.cn/html/13233/2005/36024464.htm 

  4、孙兆伟:关于用电子签名技术及其法律解决电子档案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上海市档案局,网址:http://www.archives.sh.cn/dalt/daxdhgl/201203/t20120313_9726.html 

  5、丁玲玲: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实现问题,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网址:http://www.docin.com/p-175859199.html 

  作者简介:曾尧生,男,电子商务专业,助理工程师,汉寿县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政工股长,联系电话:13786678581 

  作 者 简 介 

  曾尧生:男,19821月出生,大学文化,电子商务专业,中共党员,助理工程师。现任汉寿县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政工股长。曾获常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常德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常德市十佳青年星火带头人等光荣称号,发表了《创办甲鱼节为民创效益》等十多篇论文并获奖,还与人合作经科技文献出版社公开出版了学术著作《情报处理、辨伪及应用研究》一书。 

  工作单位:汉寿县科技局 

  通信地址:415900 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辰阳中路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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