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著名人物档案征收暂行办法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12-11-1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征集、接收、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物,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载体和具有档案性质的实物。
  第三条 名人档案征收工作,实行突出重点,维护名人的合法权益及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档案局负责名人档案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由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及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湖南省名人认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名人档案的建档对象。  
  

第二章 名人档案的征收对象


  第六条 名人的建档对象为:湖南籍或长期在湖南工作和生活的非湖南籍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等各界重要人物及知名人士。具体征集对象为:
  (一)担任过副省级或副部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著名政治活动家(包括担任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宗教组织、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
  (二)省军区、驻湘部队、省武警部队中的少将军(警)衔以上军(警)官和湖南籍人员在部队服役或离退休的少将军(警)衔以上军(警)官;
  (三)在湖南或中国历史的某个时期或某个重大事件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政治家、军事家及各界名人;
  (四)获得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称号及有重大创造发明或获得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人士;
  (五)获得全国劳模、英模、标兵称号的人士;
  (六)省内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工商业管理者,以及有重要影响的文学家、艺术家和体育工作者;
  (七)著名教育家和省级以上名校校长;
  (八)在全国重大文艺比赛中获得大奖的演员
  (九)在国际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的艺(匠)人;
  (十一)海外和港、澳、台著名的湖南籍人士;
  (十二)其它同等条件的有关人士。 

 
  第三章 名人档案的征收内容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征收内容
  (一)生平:生平传记、回忆录、履历表、日记、来往书信、学历证明和技能证书、职务任免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各种荣誉证书、奖章、奖状以及生平照片、声像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影片、磁盘、光盘等)。
  (二)活动:工作、学习笔记、日记;参加国内外各种重要会议、受聘于各种组织等社会活动材料(包括个人起草的重要文件底稿、出席证、聘书等);参加学术组织、学术研讨、经营管理、发明创造等业务活动材料;参加各种活动所形成的调查采访材料;在各种场合的题词、签字;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三)成果:科研成果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鉴定材料、推广应用材料和获奖证书、奖杯等学术研究资料(包括编辑和著述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的国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诗歌、书画、摄影、文学艺术等各类作品的创作手稿及上述成果的获奖证书、奖杯等);事业成果(包括工商经营管理、工艺技术成果及获奖证书、奖杯等)。
  (四)评价:各级组织、团体的表彰、奖励与命名的文件、决定、通报、简报,各类出版物上发表的评价文章及各种纪念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五)与个人有关的家谱、族谱等。
  (六)其它能够反映名人的各种原始凭证材料、实物等。

  
  第四章 名人档案的征收形式  


  第八条 征收名人档案采取以下形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档案法规、规章进行征集、接收;
  (二)担任过副省级或副部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本人或其秘书以及其单位档案人员清理、整理,交省档案馆保存;
  (三)接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移交的名人档案;
  (四)接收捐赠名人档案,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受理寄存名人档案应当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像寄存人颁发寄存证书;
  (六)名人出售属个人所有的第三章所指的档案实体,省档案馆有优先购买权;
  (七)其它与名人档案所有者协商的征收形式。 

 
  第五章 名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 征收名人档案应当与移交人(或移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名人档案应当以个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依法妥善保管所征收的名人档案,切实维护名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优先利用其档案和随时补充归档材料,并有权要求省档案馆对其中不易向社会公开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三条 加强名人档案的利用工作。通过接待查阅、举办展览、编写年表、编纂著作、开办论坛等形式宣扬名人的功绩和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在名人档案的征收、管理和利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市州档案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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