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管理条例(节选)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12-11-13 【字体: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编印出版的报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等及时向综合档案馆寄送存档。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5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30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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