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二十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档案馆要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省级以上档案馆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