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馆藏声像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声像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声像档案的作用,更好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声像档案利用既要方便利用者,也要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 在查阅室设立声像档案查阅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声像档案利用工作。
第四条 利用者利用声像档案,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利用登记手续,说明利用的内容和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
第五条 声像档案原件一律不外借。利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查阅室查阅,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勾划、涂改。
第六条 对涉及中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人的声像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已公开的部分。利用者如要利用尚未公开的声像档案,必须与省档案馆签订利用承诺书,承诺相关档案的安全保密,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七条 提供尚未公开声像档案的数字信息,必须通过刻录光盘形式,禁止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违者将依保密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利用者必须按申请时提出的利用目的使用声像档案,若用作他途,应重新申请。馆藏声像档案,仅限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存档或公益宣传之用,并标明“湖南省档案馆馆藏”字样,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第九条 馆藏声像档案的公布权和版权属于湖南省档案馆。未经湖南省档案馆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