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06-12-20 【字体:
  

湘档发[2005]8号

各市、州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4月1日,省政府召开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落实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我局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认真开展档案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档案局要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档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希望省直各单上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活动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宣传《档案法》,促进档案工作与各项职能工作和谐同步开展。

  三、凡有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等涉及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的,请及时与省档案局联系,我们将认真、严格按程序办理。未经档案行政许可而发生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等项行为的,我们将按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湖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湖南省档案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湖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1l、《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一)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买方、受转让方、受赠送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1l、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碟等档案;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四)应当保密的档案系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失去保障的档案。

  (五)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档案清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4、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许可时限:1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172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档案数量较多,申请人不便于或不能够将其全部复印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宣传处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731―2216531。

  

湖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许可对象: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档案形成或收藏法人;

  (二)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原件属国家所有;

  (三)受赠送方、交换方、买方为国内外单位或者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一切机关、部队、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和收藏的档案;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档案清单。

  许可我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合同、协议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4、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许可时限:1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172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档案数量多,应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起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正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宣传处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上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l、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731―2216531。

  

湖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许可对象:拟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单位、团体、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所携带、运输、邮寄的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即:“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申请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档案数量及详细清单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172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署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l、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3、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及档案清单、到保管档案现场考察,核对清单与档案实体,核定档案所属等级。

  2、与所报材料相符合的,写出实地考察报告,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申报档案划级为“二级”需要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的,将其逐一剔出,另列清单,报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l、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731―2216531。

  


关于印发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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