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
作 者: 徐 国 辉
工作单位:张家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我国社会农村劳动力的快速大量流动,农民工受生产环境尘、毒对健康的危害,为矛盾凸显的转型期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难以摆脱工业职业病向农村蔓延的厄运。本文从农民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护和关注民生的核心内容为切入口,提出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的迫切性与对策,并对农民健康档案的管理与利用进行了初步探讨,论述了依法建设农民健康档案体系,作为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另一条出路的观点。
关键词:职业病 农民工 健康档案体系建设
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在郑州打工患上矽肺病,由于在打工单位无法索取相关资料导致诊断分歧致其冒死开胸验肺事件,被新闻媒体从社会学角度、从人性良知角度进行了深度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类媒体缺少从法律法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相关报道,给现实社会生活留下了一大遗憾。我市桑植县100多名农民工在深圳打工患职业病无法证明病情,未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中央电视台作了报道。如何改善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是摆在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值得引起重视的民生问题。本文试图另辟蹊径,把依法建设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作为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另一条出路作如下探讨。
一、用法规规范农民工职业病的诊断
我国规定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1],每一种职业病都有一个法定的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以尘肺病为例,由于吸入肺部的粉尘种类不同,尘肺分为很多种,如吸入无机尘引起的矽肺病,吸入硅盐粉尘引起的水泥尘肺,吸入棉、麻等植物性粉尘引起的棉尘肺等,其中有十三种尘肺病被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的范围。国家对尘肺病的诊断是根据可靠的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线后前位胸片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的诊断和X线分期。职业病的诊断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2]。没有“开胸验肺”的活检诊断标准。国家有一个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标准,但只限于尸体解剖和外科肺叶切除标本的诊断[3]。其他一百多种法定职业病,各有法定的诊断依据、标准与程序,都是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的。从法律法规意义上说,“开胸验肺”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与程序。郑州这例尘肺病是在粉尘接触史和工作环境的情况没有公布数据,处于无人问津的社会环境下被迫采取的无奈之举,这是当前农民工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但“开胸验肺”或验别的什么组织都不可仿效,是不可取的,只有走法律维权之路才行得通。以法律法规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不失为解决农民工健康维权的另一条出路。由于目前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之路仍不畅通,即当前没有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缺乏职业病诊断的依据,“开胸验肺”等类的事件时有发生的可能,因此加速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以利农民职业病诊断、诊疗,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体系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与防治的基础工作
1、农民工应当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和职业病待遇。国家对职业病的防治有一系列的关怀政策和法律方面的规定:一是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上岗前体检可以检出就业禁忌症,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其他一百多种职业病各有不同的就业禁忌症,故就业前的体检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上岗前体检除一般健康外还特别要求不能患有结核病。因为矽肺最常见的并发症是肺结核,其发病率与矽肺的严重程度一致,并发肺结核后,其发病率与矽肺的严重程度一致,促使矽肺病变加速恶化,肺结核也迅速进展,不易控制,二者相互促进,是造成矽肺病人的主要死因之一[4]。二是工人上岗之后,视尘毒的危害程度,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三是按照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组织治疗、康复、疗养等医药资源。四是凡属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五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还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安排治疗、康复疗养、定期检查、必要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发放岗位津贴以及民事赔偿等。以上这些政策过去只有国企正式职工享受,农民工基本上没享受到。这些都是职工健康档案的内容,农民工连建立健康档的权利都被忽视,这些惠民政策是否落实无档案可记录,无证可查,这是必须正视的现状。
2、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随着企业改制和用人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种、工序,聘请农民工作业,或转包给使用农民工的经济组织和私营老板经营。一些外企雇佣农民工实行短期作业,一旦可能发生职业病就辞退又另招新工人,逃避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生产,将新建的工业园圈定为经济“特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给职业病防治执法设置障碍,甚至严禁卫生执法、档案执法等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园区监督执法,对生产场所的有害因素不治理、不检测,对职工不体检,确诊的职业病人不处理、不治疗。一些农民工不懂职业卫生常识,择业“向钱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种和工作环境毫无自我防护意识。这些现象的出现,对当前职业病的发现、诊断、防治违法无序的现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目前有2.54亿农民工,每年发生10000多新病人,另有约5000人死亡。可见,职业病严重危害广大农民的健康,极大地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据专家预测,如果不坚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办事,不要多长时间,传统工人职业病将会成为农民工职业病向广大农村蔓延。让农民工享受国家惠民政策,从最基本的上岗体检、定期体检、记录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龄、生产环境卫生监测资料等,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从让农民工享受这些基本的权利做起,就有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才能对农民工的健康监护到位,才能对农民工的职业病及时作出有效的诊断,否则,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无从谈起。
三、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的机遇与挑战
1、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适逢大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在学术界已受到广泛关注,对其归属、范畴、规范等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甚至把农民工健康档案作为杜绝“开胸验肺”类似事件的良方。“农民工档案”与“农民工健康档案”是两回事,后者是对前者的一个补充内容。从目前来看,把农民工健康档案作为一个独立体系来建设,正逢较好的环境与机遇;二是建立健康档案是国家医改政策九类公共服务项目之首,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的建设,以此为契机把农民工健康档案一同建立起来,顺时顺势,经验成熟、节约成本;三是企业职工健康档案已经定型,接触不同种类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记录、体检记录文本、表格规范,国家有现成的规定和模式,已无技术性障碍,可操作性强;四是对工人岗前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离岗体检、职业病诊断、生产环境卫生学监测、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等问题,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既是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的有利条件,也是农民工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职业病诊断的法定依据。
2、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国家法规已出台10年,为什么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立不起来呢?除了农民工流动性大,管理机制不成熟,维权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不抱奢望等客观原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存在于企业对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对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不是认识不足而是重视不够。“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到他工作过的公司索取相关资料遭到拒绝,张海超无法证明自己的病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违法现象在企业层面带有普遍性和代表性。面对全国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对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而言确有很多困难,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尽快出台农民工健康档案建设的实施细则,从宏观层面上建立专业性法规政策,规范企业依法办事的行为。国家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还规定未建档者限期改正、警告,处以2―5万元罚款。这些法规已出台10年,目前执法情况虽不尽人竟,但国务院、人大必将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出台新的政策,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也将认真研究,找准症结,寻求破解之法。
四、农民工健康档案的管理与开发利用
1、企业依法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要收集这些资料,就必须逐项落实诸如各项体检、卫生监测工作。要建好农民工健康档案必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必须由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力度,监督执行。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农民工健康档案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2、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组织、规划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二是卫生行政部门除了提供职业病诊断、康复、治疗等现患病人处置情况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定期监测的劳动卫生学资料和职业病流行病调查资料;档案行政部门要从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的专业层面发挥业务优势,从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开发利用、资源共享等方面出谋策划,协助政府、人大部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并在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中给予专业指导;档案馆可考虑为本行政区域的农民工统一建立健康档案,为政府、企业、农民工提供相关信息[5]。企业单位本身更是责无旁贷。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还涉及劳务市场,职业中介机构、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计生部门等,这些部门除为农民工健康档案办理各种证明、手续时形成的档案,也为农民工健康档案的流转承载着一份责任。凡是与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症结问题,形成合力,做好农民工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3、农民工健康档案的可流动性。农民工健康档案是他们自己身体检查、疾病诊治情况记录,其内容他们自己清楚,相当于他们的病历一样,无保密要求。农民工流动时,可以拿着自己的健康档案到新单位使用,以保持健康档案使用的连续性,为日后的职业病诊断、诊疗费用的承担及其解决相关待遇等问题提供完整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农民工健康档案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发展有一个摸索实践的过程,必然是从建立健康档案起步,然后完善成为体系,最后是建立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将建立农民工健康、医疗信息系统,与各乡、村、县的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相连,建成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利用平台,使农民工的职业病诊断与防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资料:
[1]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3]GBZ 25-2002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4]罗普泉.打工者职业病防治必读.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2北京.
[5]肖文建,威红岩.从“开胸验肺”事件说起�D�D再谈农民工建档问题.《档案时空》.2010.第二期.业务版①.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