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归档保存的法律问题研究(第十九次论文评选一等奖)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11-12-29 【字体:
  
网络信息归档保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万海砚 中联重科
   
  摘 要网络信息归档保存实践中的信息采集、提供存取、长久保存等环节面临很多诸如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问题。目前信息法律面临法律不健全、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主体的合法性、著作权主体难以确认以及信息法律的国际合作等困境。要解决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中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定制度、加强合作等途径来实现。
  关键词: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信息法律
  
  1 网络信息资源及其归档模式
  1.1 网络信息资源的内涵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和知识呈现数字化、网络化的趋势,网络信息资源日益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以及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指的网络信息资源是狭义上的信息资源。即网络信息资源是以网络为纽带的信息资源和以网络为主存储、传播、交流方式的信息资源,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利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将原本相互独立、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数据库、信息中心、文献中心等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内容与结构全新的信息整体[7]
  1.2 网络信息资源的归档模式
  根据网络信息归档实施主体及网络信息归档内容的选择性的不同,对网络信息归档分为主动、被动、选择性、非选择性归档模式。主动归档就是由网络信息所有者作为归档实施机构的一种模式;而由网络信息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机构来实施归档任务就称为被动归档;另外,按归档内容是否经过鉴定其价值归档保存分为选择性归档和非选择性归档。
  2 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息资源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对于当前那些网络信息所有者外的保存机构来说,最大的困难不是收集、整理、鉴定有用的信息,而是是否有权将其获取并加以保存与提供利用的权利,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隐私权等,例如:①采集权,包括网络信息资源的下载复制、备份;②编辑权,包括 URL 链接的相对变更、文字编码转化、信息单元(网页)表现形式的变更;③长期保存权,保存机构可以无限期拥有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网络信息;④公共服务权,保存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通过某种手段(网站)提供存档的信息[8],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上的界定和保障都还不够完善成熟的情况下,一旦权利所有者提出权利要求,必将大大增加保存机构的运作成本。
  新的知识产权法对数字信息的知识产权持肯定态度,所以,网络信息资源同其他任何出版物一样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作为归档保存机构来说,是否有权利使用和复制这些网络信息呢?是否有权利对网络信息进行格式转换方便传播利用呢?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主要有3个环节需要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即网络信息的采集、提供存取以及长久保存[9]
  2.1 网络信息采集中的法律问题
  信息采集是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当前在信息采集上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选择性采集方式、全采集方式、联合采集方式、基于呈缴本制度的协商方法等等。不管采用何种采集方式,都有可能涉及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按照一般著作权的原则,从网上获得每一份文件都要得到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网络信息浩如烟海,对于选择性采集方式和全采集方式来说,难免很难协调两者的关系,所以,首当其冲会面临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另外,选择性采集是对信息的筛选甄别,目前网络信息选择采集并没有统一价值鉴定标准,就有可能会涉及到网络信息隐私权的法律问题;而全采集方式就是把归档对象网站上所有的信息全部保存下来,这样就会把一些垃圾信息、虚假网络信息、色情信息保存起来,从而就会不同程度触及到法律。联合采集方式据是综合前两种采集方式,所以在实践中理应也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问题。
  呈缴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其全部的出版物,通过法律法规的设定的,要求所有的出版者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的主管机关呈缴一定数量最新出版物的制度[10]。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出版与非出版的界限,而一些作者和权利人为了最大限度获利,宁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许可的形式提供有偿的服务,这样不仅造成网络信息得不到有效保存,也使得保存机构与作者或权利人之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2.2 网络信息资源存取涉及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很多的网络信息保存项目还不能提供存取,或者只能提供限制性存取,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
  2.2.1网络信息传播权
  一方面,按照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图书馆在网络上向用户提供所保存的网络信息资源,还要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保存机构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复制保存之后,不能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但是,一些保存机构特别是商业机构,未在权利人的授权下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造成法律纠纷数见不鲜。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中关于保护著作权和禁止破解技术的规定,使出版商更热衷于以加密形式出版发行数字作品,由此导致数字作品的发行更多地以许可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保存机构所获得的网络信息资源存取权利只能是有限制的存取,因而无法满足广大用户的利用需求。
  2.2.2网络隐私权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信息自由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内容等[11]。由于存取的主观因素很大,难免会侵犯信息所有者的隐私权;另外,由于网络具有脆弱的安全性,一些保管机构遭受病毒、黑客的非法侵犯,这样不仅会造成信息的损害,也会使得权利人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然而,作为信息保存机构同样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2.3 网络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涉及的法律问题
  长期保存网络信息资源需要采取的各种技术策略,在采用这些技术策略时有可能会涉及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形式多样、格式复杂,保存机构是否能够或有权及时对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格式进行转换,以便于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使原有的信息得以持久保存利用呢?然而按照法律规定,信息的复制和格式转换权归权利人所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允许以保存为目的的复制行为,但通常只适用于传统的文献资源,而不包括网络信息资源。所以对于保存机构来说,只有通过与权利人协商合作,在权利人的许可下对信息加以复制和格式的转让,这样的话就大大增加保存机构的负担。然而,在大多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这么做,这样就增加了保存机构与权利人为版权而引起纠纷。
  另外保存策略的使用常常也会受到版权的限制。受版权影响的长期保存策略包括仿真、迁移、更新、复制、拷贝等,它们都包含了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隐私权的复制。例如采用仿真策略必须保存专有软件、硬件的说明文件等,这就引起了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应用软件及其说明文件常常是私有的,而且操作系统软件和驱动程序也可能是专有的,如果要采用这种策略,就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及隐私权问题。
  在网络信息的保存中,常常会制作备份库存或异地保存。版权对制作备份的数量、用途、提供利用的条件和范围都有限制。一般来说,只要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安全和保存为目的的复制是允许的。在数字时代,出版商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往往只允许图书馆获得数字作品的有限存取使用权。图书馆没有属于自己的硬拷贝,无法为长期保存数字作品建立有关文档,因而也就不能像以往那样行使保存社会信息资源的功能。
  3 目前信息法律面临的困境
  3.1 信息法律的不健全
  信息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对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数字信息进行归档保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4.1.1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全适用于网络信息。
  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数字网络领域也同样适用这一法规。同样,在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这种“合理使用”原则仍然是针对传统印刷环境下做出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是否适用尚待进一步研究。
  3.1.2缺乏对网络信息归档保存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
  到目前为止,各国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都制定了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网络信息归档保存这一领域却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等对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诸如知识产权和网络隐私权基本上没有论及,基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迫切需要对网络信息归档保存进行规范的专门立法。
  3.1.3对于更大范围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实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仅可以对一部分作品享有在网络上的法定许可转载权,即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地转载已在报刊或者其他网站上传播的作品(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而不必事先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如果发生了著作权使用异议,也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警告后再履行检查和确定是否删除相关文件的义务,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该解释的发布,有利于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建设,对于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资源来说,这仅仅只是解决一小部分的版权问题。
  3.2 网络信息归档保存主体的合法性
  当前,网络信息归档保存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档案馆、图书馆、国际合作组织、私人机构、商业机构充当着保存机构的角色,但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界定和保障使其合法性,难免使归档保存工作难以开展。到底应该由哪个机构或哪些机构来负责网络信息的长期保存?当前的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讨论激烈,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出版者是保存的第一责任者,但是这种看法很不稳定,当生产者和出版者无力或不愿保存时,就会导致数据的永远消失,从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有的学者提出应该由那些能够“维持几百年以上的专门的长期保存机构,比如图书馆、档案馆进行保存,因为网络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需要有固定和长期收入或资助的机构来承担保存任务;而IFLA/IPA的联合声明也指出,“出版者应该负担短期保存的责任,长期保存的责任由图书馆承担”。还有人认为网页间相互联结的特性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界限,应该建立国际机构来承担网络信息的保存,但据目前来看,建立一个有稳定收入的国际性组织还不现实,所以这样的设想是不可行的。到底哪些机构应该并能够承担网络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或许采取哪样合作模式来保管这些网络信息资源呢?如果不加以法律的界定和保障的话,要实现网络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是很难的。
  3.3 著作权主体的确认问题
  英国版权局明确提出万维网作品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网页本身就是文学作品。同样欧盟在立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界面、数据库和其他所有作者的创作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尽管没有明确提出网页属于保护范围,但是作为作者创作的形成一个整体的一组文件,网页也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归档保存,如果没有得到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那就是违反法律的。
  按照上述这一原则,从网上获取每一个文件都要得到作者或著作权人许可,这在实施起来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还有可能造成许多网络文化遗产因为得不到法律许可而永远丢失。但是如果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就采集归档保存,这样不仅会损害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网络信息领域的混乱,不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采集对象的版权关系非常复杂的,即使在同一个文件内,也存在图像和文本的著作权分别隶属于不同著作权人的情况,这样使得网络信息资源涉及更多的利益主体。还有,就是在很多情况下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人是无法明确的,有些甚至是匿名的,这给著作权处理带来了更深的难题。还有一点可能会遇到的就是,由著作权衍生的其它权利,比如网络信息资源更新频繁,采集对象的重要属性变化后内容发生变化,这样的话,在采集中可能又会遇到其它的知识产权问题如邻接权等等。这些涉及到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问题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网络信息的归档保存难以实现。
  3.4 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网络信息资源是全球性的。这样就会存在保存某些网络信息资源在一国法律下是允许的,可能在另一国就违反了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关条约和协议,跨国界的法律实施将会十分艰难。同样,由于网络信息资源涉及领域广泛,这样也难免遇到法律的重叠以及法律的冲突。所以,如何解决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也至关重要。
  4 对策与思考
  如何来解决在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中面临的这些法律问题呢?既要做到有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又有利于保障广大公众以及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使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个体的、局部的和暂时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在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1 加强立法,提高法律意识
  着力制定网络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当前的法律空白,确保有法可依,给网络信息资源的归档保存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基于网络信息存在的特殊性,通过修改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来实现国家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对信息的合理采集与保存。另外,明确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是保存机构基于法律的保障下合理开展,并以确定其责任体系;另一方面,规范网络信息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保护。
  在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活动中必须要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4.2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建立全国数字信息归档体系,可借鉴电子文件的管理模式,建立集中式与分布式共同协作的数字信息归档体系。这样不仅能有效的解决当前网络信息因为巨量而造成资金、人员、技术、以及法律等相关问题,而且对于信息责任的划分也能很好的加以确定,有利于网络信息的永久保存。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主要有5个方面: ①通过签订合同,接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使用权的授权 一般采用信托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的方式;②与作品使用者签订协议,并向其发放使用许可证;③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④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有关的著作权人;⑤在必要时行使诉讼权。通过这样制度的确立,保存机构同著作权人存在的纠纷就能得到一定的解决[12]
  建立和完善数字资源呈缴制度。应建立和完善数字资源呈缴制度并修改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一个国家产生的网络信息资源都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确保网络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存,即:任何一家网络信息资源生产单位与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与义务把生产和出版的信息呈缴给国家法定的保存机构,由它们来统一组织与管理这些信息资源。由于数字产品具有易复制性,还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保证呈缴单位的合法利益,在许可的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直接但有限免费信息的存取和使用。
  另外,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和保障。
  4.3 加强合作
  首先,通过与信息生产者之间的合作来解决知识产权等的纠纷,如保存机构通过同作者或出版者协商解决采集、存取条件、限制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等。
  其次,保存机构间可以加强合作与交流,互相借鉴,确保问题的解决,如定期会议交流研讨、互派人员协作等等。
  再次,由于信息的全球化,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制定多边条约以及项目合作解决当前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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