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省档案馆,省直机关各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档案局
2020年9月28日
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其他专门(部门)档案馆、中央在湘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价以湖南省地方标准《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T 263—202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为依据开展,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不低于70分为省二级,不低于80分且完成相应必达项(省一级要求)为省一级,不低于90分且完成相应必达项(省特级要求)为省特级。
第四条 评价工作在省档案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和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个等级以及全省省特级的评价。市州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市州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一级、省二级的评价。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一级、省二级的评价。
第五条 评价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原则上应从省二级起逐级申报,取得相应等级后一般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巩固和提高,才能申报上一等级的评价。机构改革单位,可参考原有等级重新申报相应等级。
第六条 各单位可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原则申报评价。
第七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价。申报单位按要求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申请表》(附件1)、自查报告、《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自查评分表》(附件2)。
(二)现场评价。评价专家组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逐项评议打分等形式进行评价,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现场评价意见。
(三)评价审批。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将评价专家组通过的评价结果报组织评价的档案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评价专家组由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档案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其中档案专业人员根据评价对象类型在档案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根据评价确认等级颁发相应等级牌匾和证书,等级牌匾和证书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 获评等级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被评价单位应在5年有效期满的当年提出复查申请。到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获得的等级资格自动失效。
《评价标准》正式实施之前已取得等级且满5年的单位,应在《评价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复查。
复查工作程序和评价工作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对评价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评价程序、降低评价标准、违规开展评价等情况的,将取消被评价单位等级资格,并对相关档案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效期内不能保持相应等级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则取消该单位等级资格。
省档案主管部门适时通报全省评价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支持鼓励所属单位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档案局关于调整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档通〔201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