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20-10-30 【字体:
  

湖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

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省档案馆:

现将《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档案局          

2020年1026        

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业务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建设,提升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水平,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档案局《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的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第三条  评价以湖南省地方标准《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T 263—202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录A为依据开展。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禁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省档案局负责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市州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档案局。

第六条 省档案局统一确定评价时间,被评价档案馆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于现场评价前1个月将业务建设总体情况报告与评分表等材料报送省或市州档案局。

第七条 评价采取专家组现场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实地查看、形成意见、初步反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由、市州档案局分别组建。

第八条  省或市州档案局于现场评价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党委反馈。被评价档案馆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方案报送省或市州档案局。

第九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省档案局适时开展评价工作总结,通报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被评价档案馆业务建设在全省排名顺序。排名按照市州档案馆、县市区档案馆分别排序。

第十条省档案局对全省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每个市州抽查率不少于20%。抽查中发现有违规开展评价、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评价结果无效,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档案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业务建设评价:

(一)近五年发生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事故的;

(二)近五年未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清点的。

第十二条  档案馆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评的,《评价标准》中评价内容之档案信息化建设可按满分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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