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
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省档案馆:
现将《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档案局
2020年10月26日
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业务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建设,提升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水平,推动全省档案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档案局《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结合我省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的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第三条 评价以湖南省地方标准《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T 263—202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录A为依据开展。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禁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省档案局负责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市州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档案局。
第六条 省档案局统一确定评价时间,被评价档案馆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于现场评价前1个月将业务建设总体情况报告与评分表等材料报送省或市州档案局。
第七条 评价采取专家组现场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实地查看、形成意见、初步反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由省、市州档案局分别组建。
第八条 省或市州档案局于现场评价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党委反馈。被评价档案馆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方案报送省或市州档案局。
第九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省档案局适时开展评价工作总结,通报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被评价档案馆业务建设在全省排名顺序。排名按照市州档案馆、县市区档案馆分别排序。
第十条 省档案局对全省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每个市州的抽查率不少于20%。抽查中发现有违规开展评价、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评价结果无效,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档案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业务建设评价:
(一)近五年发生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事故的;
(二)近五年未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清点的。
第十二条 档案馆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评的,《评价标准》中评价内容之档案信息化建设可按满分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