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异地异质备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确保
重要档案数字资源
完整与安全,高效、有序、安全开展
重要档案数字资源
异地异质备份
(以下简称备份)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各级国家档案馆)
及各
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和
社会组织备份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各级
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备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
国家档案馆要加强备份工作的领导,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实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和
社会组织
要开展好本单位
备份
工作。
第四条 备份工作应与
各单位
档案数字化、档案安全保护和档案利用等工作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第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
可自行选择
备份基地
,也可由市州档案馆牵头本市州所辖区县档案馆集中备份,或参与湖南省档案馆集中备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开展
备份
,缺乏相应条件的可参与同级档案馆集中备份。
第六条 备份基地选择“相距300公里以上,不属同一江河流域、同一电网、同一地震带的地方”的同系统单位
。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
就
备份基地签订协议,并报湖南省档案局备案,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所有权不发生改变;
(二)未经许可,不可启封或者查看对方
档案数字资源
;
(三)需要使用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可随时取回;
(四)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备份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
八
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范建立备份的具体操作制度,明确相关工作及要求。
第
九
条 凡自愿
参与集中备份的国家
档案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应提前向牵头备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遵守
牵头备份单位
签订
的
备份基地协议
,并按照牵头备份单位提出的操作规程开展备份
。
第
十
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与
上级
档案馆捆绑的国家档案馆除外)应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备份库。备份库保管条件
应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备份档案内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
备份单位
应当采用适宜安全、兼容性好、易于长久保存的硬盘、档案级光盘等作为备份档案介质。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介质使用年限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如数收回,同步更新备份。收
回
的存储介质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
备份单位
应当建立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可读、可用。要加强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送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封箱送备、与人同行。
第十四条 备份
档案数字资源
送交应当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台账清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