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设立省级重点档案专项资金

湖南省档案局 hnsdaj.hunan.gov.cn 时间:2017-03-02 【字体:
  

作者:欧阳峰                   来源:《中国档案报》

 

  本报讯 (特约记者 欧阳峰)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贵州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在贯彻执行《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省级重点档案的范围,提出由省级财政设立重点档案专项资金,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同时要求市(州)、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将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开发必须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开发项目的实施。

  《暂行办法》细化了省级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其中,在重点档案征集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鉴定和征购费用、征集抢救工作;在重点档案抢救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清点、抢救耗材购买、修裱、去污、加固、脱酸、字迹恢复、仿真复制、更换装具等费用;在重点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全文数字化扫描、图像处理、数据检验、数据挂接、软硬件购置;在重点档案保护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安全保管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特藏库建设;在重点档案开发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编研、出版、展示、展览;在重点档案项目管理费用方面,包括重点档案人才培养、项目评审、专家咨询、项目绩效评估等。这些规定,为有效实施省级重点档案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依据。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省级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申报程序、分配方法、组织实施、监督措施、违法责任等。今后,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2月20日 总第3030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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