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修订说明
湖南省档案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一、《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修订的原则
(一)《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自湖南省档案学会成立后,经过了几届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修订,已经比较完善,比较成熟,是个很好的章程,这次修订不作大的改动,只进行必要的调整,改变其不适应之处。当然,某些条款虽存在异议,但修订条件尚不成熟或未能达成共识,此次暂不列入修订范围之内。
(二)《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应体现出规范性、时代性、群众性和学术性等基本原则,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档案学会的实际,满足档案事业发展和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
(三)严格按照民政部和中国档案学会的相关规定来作好修订工作。
二、《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作为全省学术性社团组织,我们接受省民政厅、省社科联和中国档案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文件:
(一)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中国档案学会制定的《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湖南省档案学会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讨论,逐条梳理《章程》各项条款,形成此次修订方案。
三、《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主要的修订之处
因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将《章程》的大部分条款固定化了,因此,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第一章 总则”部分:
1. 原第二条,按民政部要求,改为“本团体是由湖南省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 原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增加“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以此体现档案学会的基本指导思想。
3. 原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按民政部要求只注明长沙市即可,不必详细注明地址邮编。
(二)“第二章 业务范围”部分
1. 原第六条之(一),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增加“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以此体现档案学会的主要职能定位。
2. 原第六条之(三)最后一句,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3. 原第六条之(四)“接受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中国档案学会委托,承担档案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任务。”按民政部要求,改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 原第六条之(五),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不应仅仅限于学会会员的培训;同时学会还有强大的专家师资库的优势。
5. 原第六条之(七),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评审鉴定和优秀成果的评奖;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档案学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大环境下,应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在开展档案学术和科研的活动中起到引领、扶持和规范的积极作用。
6. 原第六条之(九),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去掉“建议”。
(三)“第三章 会员”部分
1. 原第七条个人会员包括的种类,按民政部要求,删去“荣誉会员”,以严格控制各种荣誉称号。
2. 原第八条会员条件之(一),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增加“履行会员义务”,这是对会员的基本要求。
3. 原第八条会员条件之(六)“对本学科、专业发展或对本团体工作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按民政部要求,删去此条,以严格控制各种荣誉称号。
4. 原第八条之(四)普通会员条件之1, “具有档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 原第八条之(四)普通会员条件之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
6. 原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之(二),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改为“经湖南省档案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入会工作先由具体的工作班子进行初步的资格审定,明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7. 原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之(四),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明确改为“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8. 原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之(一),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增加“遵守本团体章程,”原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之“(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删去,将其内容合并到之(一)。
9. 原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之(三)后面,按《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增加“(四)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热心学会活动是档案学会会员的基本义务和最起码的要求。
(四)“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1. 原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之(十),增加“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按民政部要求,也是体现对各种荣誉称号的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原第二十六条,按民政部要求,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由“最长不得超过2届”,改为“连任不得超过2届”。
3. 原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规定,按民政部要求,改为“受理事长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一位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