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查阅档案须知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阅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利用者须在本馆查阅前台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阅览区域。
第三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处,严禁携带箱包、食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照相、摄像器材进入阅览区,禁止在阅览区域内使用手机,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区域。
第四条 利用者在调阅档案资料原件时,请注意检查案卷完好情况,认真清点卷数和页数。每人每次调阅档案资料不超过2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再申请调阅下一批次的案卷。每天的调阅总量不超过10卷。当天未阅读完的案卷,需向工作人员说明。
本馆已有档案数字化副本的,不再提供原件阅览。
利用者阅读数字化档案,须登录本馆网上查阅系统提交申请,每个账户每次申请不超过30件。
第五条 本馆档案资料概不外借出馆,利用者须在查阅室查阅档案资料。在查阅过程中应爱护并妥善保管检索目录和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损毁、丢失、窃取档案目录和资料,严禁将档案目录、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室;利用者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资料内容。
第六条 利用档案数字化副本时禁止拍照、截屏、拷贝文件等操作。要求打印数字化副本的需提出打印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打印。档案的文件审批单、文件底稿、草稿件等过程性文件不予打印。
第七条 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区秩序,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进食和喧哗。
第八条 利用者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从本馆获得的档案资料复制件或摘录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出境,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借、再行复制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内容。
第九条 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警告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查阅,责令其离馆,并记录在案,对触犯法律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须知由湖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