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馆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属于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开展档案咨询服务。
(三)承接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承担馆藏档案的整理和鉴定,编制检索工具。
(四)负责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的收集。
(五)负责安全、科学保管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负责开展馆藏档案资料的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
(六)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建设,负责省本级重要政务数据、电子档案的接收、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资料,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建设、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七)负责做好省本级档案资源信息开发与利用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公开信息的收集、管理并提供查阅利用等工作。
(八)负责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
(九)负责省本级馆藏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指导各级综合档案馆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开展档案资料的分析、研究、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十一)协助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档案学会开展档案学术研讨、对外交流、档案业务培训。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